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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发布:这类人员可直接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即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04-20 作者: 道路景观

  (七)独立或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并取得较大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六条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须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或同等职称推荐,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六)独立取得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或合作取得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排名前三位),并取得显著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

  第三十七条取得的职(执)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方面技术职务的依据,不需办理确认手续或换发职称资格证书。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单位结构比例内,按照相应专业岗位任职条件、聘任程序和相关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择优聘任。符合晋升高一级职称条件的,按要求做申报,其任职起算时间按国家、自治区现有关政策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明确:

  持续推动职称评审破“四唯”、立“新标”是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2023年底前,系统梳理本地区设置的职称评审专业,形成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

  卫生、 工程 、艺术、中小学教师 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 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 ,评价标准中不得简单设立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硬性要求。

  各职称系列逐步 将论文“必选”转变为成果“多选” ,建立“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

  推广 代表性成果制度,标准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解决方案、创新突破、高质量专利、成果转化、理论文章、智库成果、文艺作品、教案、病历 等 业绩成果均可作为代表性成果参加职称评审 。

  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 等学术不端行为, 撤销取得的职称,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职称及岗位晋升资格。

  近日,新疆自治区人社厅发布《关于印发新疆尔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明确: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 可以 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 放宽资历、年限、逐级申报等条件限制 。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做出实绩的专业技术人才, 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

  1月9日,辽宁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建设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部分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于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本省建设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满4年;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专业技术理论要求、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的同时,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须具备下列2项以上条件(前4项至少满足1项),可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

  (2)省(部)级优秀勘察设计奖二等奖1项以上,副省级市优秀勘察设计奖一等奖1项以上,市(厅)级优秀勘察设计奖一等奖2项以上,或相当奖励项目的额定人员。

  (3)作为主要参与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获得1项以上省、国家级优质工程奖或2项以上市优质工程奖。

  (4)在应对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

  (6)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具有CN和ISSN刊号的正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3篇以上。

  2、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但取得工程师资格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工程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专业技术理论要求、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的同时,工作业绩和成果须具备下列2项以上条件(前5项至少满足1项),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1)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相当奖励项目三等奖1项以上的额定人员。

  (2)副省级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以上(含二等奖2项以上),或相当奖励项目的额定人员。

  (3)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省级以上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2项以上。

  (4)作为主要参与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省级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

  (5)在应对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

  (7)在具有CN和ISSN刊号的正规刊物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3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8)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1篇以上。

  (9)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检索的期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1篇以上。

  3、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但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的专业技术理论要求、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的同时,工作业绩和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资格: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和相当奖励项目的额定人员。

  (4)主持完成国家级项目或省科技重大专项2项以上;或省(部)级项目或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研发)项目3项以上。

  (5)在应对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近期,青海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印发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11月10日起施行。明确:

  第二十九条依托“青海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职称申报评审。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

  对于取得 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经单位考核合格 , 根据相关规定认定或直接申报评审相应层级的职称。

  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 ,可按照基层倾斜支持政策及相关规定申报省内基层“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

  符合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贯通条件的,按规定申报相应系列(专业)职称。

  符合国家及本省确定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条件的, 按有关规定直接认定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按程序要求申报高一层级职称。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确保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标准在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职称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更加紧密结合西藏行业实际。经研究,对《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试行)》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一条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我区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称评审工作,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根据《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2018〕1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行业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区住建领域从事建设工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系列职称级别设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中级职称、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员级对应十三级,助理级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高级对应五至七级,正高级对应一至四级。

  勘察设计类专业包括:建筑学、结构工程、土木工程、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城乡规划、暖通空调设计、给排水设计、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设计、建筑装修装饰设计、市政道路与桥隧设计、园林设计、风景园林设计等。

  施工类专业包括:建筑施工、给排水施工、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施工、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市政道路与桥隧施工、园林施工、风景园林施工、暖通空调施工、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城市燃气工程等。

  管理服务类专业包括:建筑经济、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检测、工程咨询等。

  第五条申报人员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申报。

  第六条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承担驻村工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修期满取得相应证书、结业证明或考核合格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第七条符合各层级职称认定条件的,不受继续教育、考试条件、技术成果、工作业绩限制,直接认定其具备相应层级的职称,不再进行评审。

  (一)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建设工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认定相应专业技术员职称;

  (二)具备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级工班毕业,在建设工程技术岗位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认定相应专业技术员职称。

  (一)具备硕士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认定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建设工程技术岗位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认定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从事建设工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可认定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认定相应专业工程师职称;

  (二)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硕士学位,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和边境县从事建设工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工作试用期满考察合格后,即可认定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职称;

  (三)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从事建设工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可认定相应专业工程师职称。

  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博士学位,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和边境县从事建设工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工作试用期满考察合格后,即可认定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二)热爱中国,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须参加西藏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治考试,取得合格成绩,或者符合职称政治免试条件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完成考核。

  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初级职称须近1年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中级职称须近4年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高级职称须近5年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不合格,延迟1年申报。

  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申报中、高级职称分别须提供任现职期间近4年、5年的继续教育证明或成绩,申报初级职称对继续教育不作要求。

  第十六条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外,应同时具备相应的评审条件。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级工班毕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1.申报助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任现职以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参与编制1项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参与1项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或参与发表1篇及以上专业论文;或参与撰写1部及以上公开出版有国家统一书号的工程类学术专著;或参与编写(发明)1项及以上标准、施工工法或专利;或参与1项及以上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开发、研究、推广和应用工作;或参与撰写、解决技术问题的工作总结、技术报告、课题报告等(需专业评审委员会评议认可)。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聘任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或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聘任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聘任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中专学历,聘任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和边境县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参加职称评审。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2.参与完成1项及以上地(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并取得一定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

  4.参与完成过2项及以上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或4项及以上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类、施工类或管理服务类专业的工作;

  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和边境县工作,并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建设工程项目数量相应要求的基础上减少1项;

  5.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开发研究或推广应用,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

  1.参与完成1项及以上发明专利、实用发明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并取得一定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

  4.参与编制1项及以上课题项目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调研、设计、数据等内容齐全、准确;

  5.未发表论文或未出版著作的,可提供本人撰写、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报告、课题报告等代替(需专业评审委员会评议认可);

  6.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和边境县工作,并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技术成果不作要求。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学院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或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聘任相应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具备大专学历或技工学院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聘任相应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1.获自治区(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1项及以上(排名前10名);地(市)级三等奖及以上科学技术奖1项及以上(排名前5名);

  2.作为主持完成1项及以上自治区级科研课题,受到同行专家认可;作为技术骨干完成2项及以上自治区级科研课题,受到同行专家认可;作为主持完成2项及以上地(市)科研课题,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3.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10名)编制完成1项及以上自治区(部)级及以上标准或施工工法并已公布实施;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5名)编制完成2项及以上地(市)级及以上标准或施工工法并已公布实施;

  4.从事勘察设计类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完成过2项及以上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或4项及以上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或6项及以上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且参与过大型或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3项及以上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或5项及以上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或7项及以上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且参与过大型或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从事施工类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完成过1项及以上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或3项及以上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或5项及以上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且参与过大型或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2项及以上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或4项及以上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或6项及以上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且参与过大型或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从事管理服务类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完成过2项及以上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或5项及以上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或8项及以上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且参与过大型或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4项及以上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或8项及以上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或12项及以上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且参与过大型或中型项目。

  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和边境县工作,并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建设工程项目数量相应要求的基础上减少1项(要求1项的除外);

  5.作为技术骨干在藏研究开发或推广应用1项及以上具有自治区领先水平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经国家权威部门或自治区级管理部门认证,取得较大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

  1.作为技术骨干完成1项及以上发明专利,并取得较大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

  2.在专业学术期刊上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1篇及以上或合作发表(排名前3名)2篇及以上具有行业代表性的论文;

  3.参与撰写公开出版有国家统一书号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4.未发表论文或未出版著作的,可提供1篇本人独立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技术报告、课题报告等代替(需专业评审委员会评议认可)。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聘任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技师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聘任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1.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1项及以上(排名前10名)或自治区(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1项及以上(排名前5名);

  2.主持完成1项及以上国家级科研课题或2项及以上自治区(部)级科研课题;

  3.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10名)编制完成1项及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或施工工法,2项及以上自治区(部)级标准或施工工法;作为第一起草人编制完成1项及以上自治区(部)级标准或施工工法,并已公布实施;

  4.从事勘察设计类、施工类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完成过4项及以上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或8项及以上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且参与过大型建设工程项目;

  从事管理服务类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完成过5项及以上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或10项及以上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且参与过大型建设工程项目。

  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和边境县工作,并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建设工程项目数量相应要求的基础上减少1项;

  5.作为主持在藏研究开发或推广应用1项及以上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经国家权威部门或自治区级管理部门认证,取得显著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

  1.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3名)获得1项及以上发明专利,并取得显著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

  2.在核心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1篇及以上或合作发表(排名前3名)2篇及以上具有行业代表性的论文;

  3.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有国家统一书号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4.在专业学术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或合作发表论文(排名前3名)3篇及以上具有行业代表性的论文,其中1篇及以上的论文内容要与西藏行业实际相结合;

  5.未发表论文或未出版著作的,可提供2篇本人独立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技术报告、课题报告等代替(需自治区级主管部门或专业评审委员会评议认可),其中1篇及以上的技术报告、课题报告等内容为西藏住建领域项目。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实行全员答辩,答辩成绩作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信念动摇、立场模糊、在思想和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和区党委保持高度一致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零容忍”,对失信失德、学术不端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专业技术人员在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受到警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不得申报;

  (三)违反《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有关规定,且在处理期内的不得申报;

  (四)违反《西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社发〔2018〕185号),违背诚信承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评审委员会所在单位书面通报申报人工作单位,通报印发次年起三年内取消职称申报资格;

  (六)在质量安全事故中,因责任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在受处罚期间不得申报;

  (七)列入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黑名单,在处理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二十三条在职称评审工作中,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学历、资历、继续教育、考试条件、业绩技术成果和职称层级限制,按规定程序和破格条件越级提出评审申请,根据行政管理权限和职称评审管理权限,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审核同意后,由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四条破格申报工程师职称,须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或同等职称推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三)作为技术骨干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1项及以上,并取得一定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

  (四)作为技术骨干完成1项及以上国家重点项目,经国家权威部门或自治区级管理部门认证,取得较大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

  (五)作为技术骨干完成1项及以上国家级科研课题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六)作为技术骨干编制1项及以上的国家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评审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七)作为技术骨干研究开发或推广应用1项及以上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经国家权威部门或自治区级管理部门认证,取得较大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五条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须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或同等职称推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七)独立或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并取得较大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六条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须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或同等职称推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六)独立取得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或合作取得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排名前三位),并取得显著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七条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一)任初、中、高级职称期间,在西藏艰苦边远地区和边境县工作并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获得工程类专业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层次职称评审。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博士服务团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区工作满1年及以上,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评审通过后可直接聘任,不占本单位岗位职数。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重点评价履职尽责情况,注重考察期间工作业绩、实际贡献、成果和受援地相关人才的培养情况。免于参加职称考试,对论文、科研成果不做硬性要求,工作总结、技术报告、课题报告、技术推广总结等可替代论文要求。对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

  第三十条对调藏专业技术人才、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原有职称资格予以认可,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任。

  第三十一条军队转业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审办法,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取得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期不满3年的,一般不得申请提前退休。对已办理退休、退职、离岗休养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职称。

  第三十三条取得其他系列初、中、高级职称后,因工作变动,从事建设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年、2年、3年后,符合申报条件的,参加同级别职称量化计分综合评审,评审得分高于标准分,方可通过转评建设工程相应专业初、中、高级职称;初级职称转聘满6个月后,中、高级职称转聘满1年后,可按规定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聘前任职资格年限与转聘后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第三十四条取得建设工程系列初、中、高级职称后,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6个月、1年、2年后,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建设工程系列同级别不同专业的职称。

  第三十五条打通行业内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通道。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符合申报条件,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符合申报条件,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符合申报条件,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

  第三十六条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类工程师(一级和未分级设置)、注册城乡规划师、监理工程师和工程咨询(投资)等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即可认定其具备建设工程系列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建设工程系列相应专业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等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即可认定其具备建设工程系列相应专业的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建设工程系列相应专业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取得的职(执)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不需办理确认手续或换发职称资格证书。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单位结构比例内,按照相应专业岗位任职条件、聘任程序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择优聘任。符合晋升高一级职称条件的,按要求做申报,其任职起算时间按国家、自治区现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八条从区外流动到我区工作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已取得专业方面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通过考察重新确认资格。考察确认方式: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核实原资格证书真伪,通过民主测评、谈话、单位公示、考察其在单位工作的品德、能力和业绩水平,出具考察结果后,报具备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权限的单位(部门)确认相应层级和专业的任职资格,专业方面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第三十九条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和边境县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聘管理制度取得的职称,由具备职称评审(认定)资格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发放任职资格证书并加盖“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印章。

  第四十条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初、中、高级职称的基层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按照聘任年限须在基层服务满5年。调离基层,从事相同职称系列工作,服务期满的,其基层取得的职称有效,作为聘任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不再进行评审,其任职时间累计计算;服务期不满的,须降低职称层级聘任,任职时间从重新聘任时间开始计算,从事不同职称系列工作,服务期满的,其基层取得的职称有效,须转评同层级职称,任职时间累计计算;服务期不满的,须降低职称层级转评,任职时间从重新聘任时间开始计算。

  第四十一条评审采用量化计分综合评审,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得分不得低于标准分60分,并采用末位淘汰制。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通过率一般不超过80%,工程师通过率一般不超过90%。非公经济组织参加评审的使用范围和申报程序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非公经济组织单独评审、单独划定通过率。量化计分得分不得低于标准分,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通过率一般不超过80%,工程师通过率一般不超过90%。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和边境县工作,并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单独评审、单独划定通过率。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和边境县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时量化计分得分高于或等于标准分予以通过,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量化计分得分不得低于标准分,通过率一般不超过90%。

  (四)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政治品行和廉政情况考核意见、单位推荐意见及公示结果。(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等基本情况、技术成果和工作业绩等);

  (五)年度考核表。申报初级职称的提供近1年的年度考核表。申报中级职称的提供近4年的年度考核表。申报高级职称的提供近5年的年度考核表。

  (六)本人学历证书(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聘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职称政治考试合格证书。免试人员须出具符合免试条件的证明材料,并提供所辖纪检部门出具的以政治审查意见为主的廉政意见和本单位政治考察公示结果;

  (八)《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合格证书》和《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情况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九)代表论文、专著相关页,论文检索证明材料,科研课题(项目)任务书、验收证明材料,以及专利、获奖成果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可通过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行业统一系统查询的,不再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第四十三条申报材料必须完备、详实、规范。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格按照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对申报人员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材料中所提供的复印件,需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否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不予认可。

  (一)“主持”指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全面负责整个工程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工程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课题负责人。

  (二)“技术骨干”指在项目(课题、专利、论文、标准、工程项目、施工工法等)中具体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性问题的,或能独立处理各种常见技术问题的专业人员。

  (三)“参与”指在项目(课题、论文、专利、标准、工程项目、施工工法等)中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或独立处理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或配合完成各种技术问题。

  (四)“专业学术期刊”是指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的专业学术技术刊物。

  (五)“核心期刊”为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ISTIC)“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等收录的期刊。期刊等级以论文发表当年时间的版本为准。

  (六)“专著”是指取得国标标准书号(ISBN)的学术著作。个人撰稿字数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八)“国家级科技奖”指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工程奖等);“自治区级科学技术

  奖”中自治区级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科技奖励。(包括西藏自治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工程奖、建设工程雪莲杯、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等);“地(市)级科技奖”指西藏自治区各地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工程奖等)。获得的各类奖项、技术成果等级排名以证书、文件为准。

  (九)“艰苦边远地区”是指全区的四类区,“基层一线”是指全区的县(区)、乡(镇)。

  (十一)大、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划分,勘察设计类的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为依据;施工类和管理服务类的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为依据。

  (十二)评审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时,对业绩成果进行评定时,1个大型建设项目可计为2个中型建设项目或4个小型建设项目;1个中型建设项目可计为2个小型建设项目。

  (十四)职称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截止到评审当年度12月31日,论文专著、奖项和荣誉等各项业绩成果、继续教育截止到申报时间。申报人员材料中论文专著、专利、技术成果、工作业绩、继续教育等须与申报专业相同或相近。

  第四十五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原有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各地(市)、区直有关单位具备评审权限的可直接使用,或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和本标准的评价标准,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